物流专题
《致青春》涉案物流公司因损毁证据被罚10万元
更新时间:2013/5/16 9:19:00 来源: 浏览:794 次因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致青春》原作者辛某将一文化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日从大兴法院获悉,被告文化公司的关联物流公司,因损毁书单等证据,被大兴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10万元罚款。这也是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施行后,北京法院首次做出妨害民事诉讼罚款的决定。
近日,辛某因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将北京一文化公司告上法院。审理期间,依辛某申请,大兴法院法官到文化公司的关联公司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涉案图书出库单。据法院调查,物流公司与文化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但在调取过程中,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销毁不利证据,将法院已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随后离开。10天后,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时,公司员工称侯某已辞职。
大兴法院认为,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法院调查取证。侯某虽已辞职,但其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故大兴法院依照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
昨天下午,物流公司将10万元支票交至大兴法院。本次罚款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据了解,旧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今年开始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名词解释
案外人:是跟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站点导航|挑错有礼
|帮助中心|客服中心|诚聘英才
|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国西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备案:蜀ICP备12009201号-2 技术支持: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825-6807891 邮箱:zhengqin@50yc.com
Copyright2008-2014 cloud56.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IE6以上版本访问物合网
地址: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玫瑰大道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25-6807899 举报邮箱:zhengqin@50yc.com
遂宁市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电话(传真):0825-2988759 举报邮箱:sn_wgb@126.com




川公网安备 51090302000120号